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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姐队| DAO,在中国能合法运营吗?

华为手机下载imtoken钱包 2023-01-17 01:19:36

正如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详见原文|DAO虚拟货币交易所合法吗,未来会不会是一种新型的“公司”?),DAO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它以智能合约为最高章程来控制整个 DAO 的运行。组织中没有集中管理结构,一切都是透明和民主的。那么,DAO 能否在中国合法运营?今天飒姐法律团队就以此为视角与大家聊一聊。

飒姐团队 | DAO,可以在中国合法经营吗?

海外DAO与现有系统的比较

最早的DAO出现在2016年,全称是“The DAO”。最初只是一个ICO投资工具,目的是通过合理的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去中心化的风险投资基金。 DAO 发行了自己的 DAO 代币,以换取 ETH 作为自己的资金。 Token 代表持有者在 The DAO 中的经济利益和投票权。然而在 2017 年,由于严重的智能合约漏洞,DAO 合约中的 ETH 被攻击者盗取。失去资金的 DAO 无法再维持运作,其概念也陷入沉寂。

随着时间的发展,DAO的价值也逐渐被发现。到 2021 年底,基本上一切都可以是 DAO,从社交朋友 With Benefits DAO,到在美国试图购买 1787 年重要法律文件的人。想要购买 NBA 特许经营权的ConstitutionDAO 和Krause HouseDAO。世界如此之大,任何团体只要有共同的需求和想法,都可以组成 DAO。

今天,我们将从现有制度入手,通过比较传统公司制度与DAO的差异,探讨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合规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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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与DAO的比较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伟大的创造之一,根据《公司法》,我国现代公司企业的主要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的特点是公司资金来源广泛,规模化生产成为可能;风险相对降低;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保证了公司决策的独立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所有权和管理权是分开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的定义: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美国 DAO 法案,DAO 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LLC)。比较系统。 LLC和DAO最大的特点是企业成员的个人责任和成员管理义务是有限的,也就是说这些成员只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不会承担企业或其他成员的过错责任. LLC公司的成员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LLC的成员和雇员,每个成员都有相同的投票权。但是,有时也会从会员中选出一位管理经验少的会员代表(管理会员)进行管理。

LLC的决策权和投票权由会员持有的股权比例决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每个成员拥有相同比例的股权,因此他们的决策权和投票权也是相同的。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根据每个成员对LLC的出资额不同,这些成员的持股比例也会有所不同,决策权和表决权与其所持持股比例相对应。目前,成员代表也出现在了DAO的发展中。管理不同大小的股权和决策权。

可以说DAO是一种有限责任和合伙兼备的业务结构,比传统的公司制度更加灵活。除了智能合约和公司章程之外,除了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的区别之外,DAO 成员在组织中的发言权比传统的公司成员要多,而且大多数时候他们不会因为规模庞大而迷失自我。他们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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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与DAO的比较

我个人认为,partnership 是目前 DAO 最类似的业务结构。关于合伙企业的界定和合伙人的责任制度,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照法律规定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法。境内设置 设立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身份识别出资额有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LLC和DAO的特性前面已经提到过,这里不再赘述。比较DAO和合伙人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它们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根据“伙伴关系”,其中之一是“成员治理”。 《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同等权利。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DAO 在这里也遵循这个规则。每个成员都是 DAO 的股东,可以说是 DAO 的员工。在外包管理和经营权之前,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平等,从这个角度来说,就是“去中心化”思想的体现。二是在税收监管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DAO 还由其成员缴纳所得税,而不是对组织作为一个单位征税。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责任形式的不同。在我国的普通合伙制中,全体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虽然受有限责任保护,但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也没有发言权。

通过比较合伙制、公司制度和 DAO (LLC),我们可以得出结论,DAO 实际上是具有决策权的有限合伙人。如果您是中小投资者,一方面不愿意像合伙企业一样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希望像公司一样享受有限责任保护;期望自己像合伙人一样参与经营业务; DAO (LLC) 似乎是最好的选择。可惜我国还没有建立LLC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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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 组织可以在我的国家合法运作吗?

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中,这是非常困难的。关键是我国没有规定这样的特殊业务结构。想要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同时所有成员都拥有合伙企业一样的经营权,目前是一个“鱼与熊掌”的问题。普通合伙人之所以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也就是说,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

法人资格是有限责任制度的核心。很多人有一个误解:有限责任是由有限公司承担的。事实上,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有限公司作为拥有独立资产的法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权利能力,不拥有自己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的债务实际上由合伙人承担,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我们来说说公司所代表的企业法人。这类主体被法律虚构为“人”,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法人投资的财产属于法人,不再属于投资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投资者的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由公司法人承担。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债务必须由合伙人承担。这也是法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

因此,对 DAO 至关重要的有限责任制度在我国并不存在。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我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采取登记制度,即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是否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法律体系之外的 DAO 显然不可能这样做。因此,DAO 很有可能在我国被视为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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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在我国运作的刑法风险

没有筹集资金(资本),任何组织都无法运营。一个前提条件,DAO 也不例外。由于DAO的核心智能合约是区块链技术的产物,它与虚拟货币、NFT等事物有着内在的联系。在实践中,大多数 DAO 要么发行自己的 ICO 代币来筹集启动资金,要么通过出售 NFT 和其他材料筹集资金。而且,DAO组织筹集的大部分资金都是各种虚拟货币,尤其是以太坊。

因此,如果DAO想采用海外的商业模式,在我国境内运营存在巨大的刑法风险。更不用说发行 ICO 代币了。 2017年9月4日虚拟货币交易所合法吗,七部委发文称,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ICO在我国没有商量余地。

如果以类似CityDAO的方式以出售NFT的形式筹集资金,由于国家还没有出台任何法律文件对NFT进行规范,而且已经有很多大厂商公开出售NFT产品,现阶段监管机构可能对它有一定的容忍度。

但我们绝对不建议通过发行 NFT 来筹集 DAO 启动资金并获得会员权。这种方式虽然看似可行,但在监管部门的穿透式监管下,极有可能被视为924。通知中明确禁止的“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和变相ICO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发行股票罪等犯罪。同时,这也会疏远NFT的本质,成为我们一直试图避免的金融产品。

另外,将虚拟货币作为DAO资金筹集的行为,是我国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根据924通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相关交易 严禁并依法坚决取缔非法出售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经营活动。从事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看来,海外模型的DAO在我国很难合法合规。

写在最后

虽然海外DAO模式在我国难以合法实施,但我们必须擦亮眼睛,提防打着DAO“犯罪分子”的旗号进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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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飒姐的法律团队在实践中发现了很多这样的现象,所以我们想借此机会提醒我们的合作伙伴,一定要对新技术保持谨慎,理性合法地进行投资。 .

更多信息请联系飒姐团队

【zhengchi.wang@dentons.cn】

萨晓的法律团队,一个以学术业务为主的法律硕士和博士团队。深耕“金融+科技”垂直行业,在创新业务方面具有独特的研究优势和一线实践经验。

组长肖萨女士,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实践导师,兼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导师,研究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中国社会科学特聘研究员,中国信息中心《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他是关于虚拟货币监管的畅销书《ICO黑洞》的作者,学术著作《网络金融犯罪的刑事治理研究》的合著者。曾在《证券时报》、《人民日报海外版》、《财新》、《经济观察报》上发表署名文章。

口号:遵纪守法,让金融家+技术人员远离“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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