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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虚拟货币”罪究竟是什么?

以太坊钱包imtoken官网 2023-07-21 05:17:51

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范代币发行活动。准通证和“虚拟货币”的性质明确: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价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被在市场上用作货币。用于流通。

但不可否认,各种“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者财产的一部分。那么,此类代币被盗该如何认定呢?

作者拟通过相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等方式探讨此类问题,以维护“虚拟币”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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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盗窃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钟某利用其管理员权限修改了公司电脑上的应用程序,盗取了100个比特币。赃物还没来得及卖掉,钟某就被警方抓获。目前,钟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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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报道中可以看出,警方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比特币罪将肇事者拘留。

我国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正常运行的系统如何盗取比特币,行为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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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属性

在笔者看来,本罪在我国《刑法》第六章中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即本罪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不是数字货币持有者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定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只是将其作为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加以保护。作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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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如何盗取比特币,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因此不具备法律赔偿。性和胁迫等货币属性不是真钱。

比特币有四大特点:无中心化发行人、总量有限、使用无地域限制、匿名性。由于其性质,它应该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 《通知》还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但作为虚拟商品,其背后的财产价值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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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应当规定跟着。

虽然只提供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原则,但不可否认,这表明了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态度。虽然我国没有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从民法总则来看,预计未来还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定。

4、2013年5月,刘某计划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并招募金、黄(均被判刑)共同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除了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其他行为外,刘某、黄进、金和被告人何某还频繁将客户的比特币变现为人民币,并从网站上转移了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进行了定罪判决,被告人转移的比特币也计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因此,从司法案件中也可以得出,国家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仅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规范盗窃虚拟货币可能是不合理的。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害财产罪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和财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